6.1  最近年度利率、汇率变动、通货膨胀情形对公司损益之影响及未来因应措施:

在汇率变动方面,本公司汇率风险主要与营业活动(收入或费用所使用之货币与本公司功能性货币不同时)及国外营运机构净投资有关。本公司之政策系定期检视非功能性货币计价之资产及负债之差异,以远期外汇合约管理汇率风险,远期外汇合约金额系依据本公司各币别资金需求部位为准。因本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为财务避险操作为主要目的,避险性质合约因汇率变动产生之损益大致会与被避险项目之损益相抵销。本公司汇率风险之敏感度分析主要针对财务报导期间结束日之主要外币货币性项目,其相关之外币升值/贬值对本公司损益及权益之影响。本公司之汇率风险主要受美金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当新台币对美金升值/贬值0.1%时,对本公司于民国一○四及一○三年度之损益将分别减少/增加6,581仟元及8,055仟元;权益将分别减少/增加6,313仟元及74,905仟元,当新台币对人民币升值/贬值0.1%时,对本公司于民国一○四及一○三年度之损益将分别减少/增加88仟元及123仟元;权益将分别减少/增加3,641仟元及1,217仟元。

在利率变动方面,本公司之利率风险主要系来自于分类为放款及应收款之浮动利率投资、固定利率借款及浮动利率借款。另外,本公司从事之信用链接组合式商品及利率链接组合式商品之市场价格将受利率所影响;当利率调升时,市场价格有可能下降,并有可能低于原始投资金额;反之亦然。而汇率链接组合式商品将受市场利率与连动标的的涨跌及波动性所影响,以下仅针对利率风险变量进行敏感性分析,并未考虑风险变量之交互影响。

有关利率风险之敏感度分析主要针对财务报导期间结束日之利率暴险项目,包括浮动利率投资及浮动利率借款,并假设持有一个会计年度,当利率上升/下降十个基本点,对本公司于民国一○四及一○三年度之损益将分别增加/减少6,464仟元及1,198仟元。

在通货膨胀方面,截至目前为止,通货膨胀对本公司民国一○四年度营运结果尚无重大之冲击。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财务本部。

 

6.2 最近年度从事高风险、高杠杆投资、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获利或亏损之主要原因及未来因应措施:

本公司财务管理谨慎,不从事高风险、高杠杆投资。针对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本公司皆制订完整政策及内控程序。本公司民国一○四年度及截至目前为止之资金贷与他人及背书保证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买卖合约主要为避险性质,其因汇率变动产生之获利或损失大致会与被避险项目之损益相抵销,民国一○四年度及截至目前为止之所有交易皆符合相关规定。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财务本部。

 

6.3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未来研发计划及预计投入之研发费用:

研究发展计划

预计完成时程

新一代高整合度行动通讯单芯片及芯片组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平板计算机芯片组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高整合度之多功能无线通信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穿戴式装置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低功耗智能家庭联网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多模生物感应模拟前端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高整合度超高清(Ultra HD)智能型电视(Smart TV)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高整合度超高清(Ultra HD)串流蓝光(Streaming Blu-ray)芯片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高整合被动式光纤网络(xPON)芯片组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千兆数字用户回路(G.fast)芯片组

民国106年底

新一代高整合10G被动式光纤网络(10G PON)芯片组

民国105年底

多种电子产品之新一代电源管理及控制芯片组

民国105年底

新一代USB PD Type-C控制芯片

民国105年底

 

本公司之研发计划皆以产业趋势为主要方向,以高整合度并符合经济效益生产的规划进行,民国一○四年度及一○三年度之研发费用分别为49,528,765仟元及43,337,348仟元,各占当年度营收之23%及20%。通讯产品因为技术的持续演进,仍需再投入研发经费开发符合下一代通讯规格之新产品。上述未来研发计划之研发经费约占民国一○五年总研发预算之80%,而总研发预算预估占民国一○五年全年营收的22%。

 

6.4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国内外重要政策及法律变动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自民国一○四年一月一日起,须依该会认可之2013年版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导解释或解释公告(以下简称2013年版Taiwan-IFRSs)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本公司业已依据2013年版Taiwan-IFRSs及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完成民国一○四年期中及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之编制。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财务本部。

 

6.5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科技改变及产业变化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电子与半导体产业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不论是无线通信及数字家庭等领域都不断有新的规格和应用推出。本公司将持续投注研发资源、提升组织效率,并密切注意市场需求及动向,以巩固并扩大市场占有率。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各事业部门。

 

6.6 企业形象改变对企业危机管理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对员工秉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提供挑战及学习的环境,发挥员工潜力使公司整体能力不断成长,吸纳优秀人才的加入;对外供货商及客户秉持伙伴关系,对于社会则尽力发挥企业社会责任。同时,更遵循一贯之行为原则:诚信、勇气深思、客户导向、不断精进、创新及团队合作,自我敦促与实践,故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并无任何影响企业形象之风险事项产生。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各事业部门。

 

6.7 进行并购之预期效益、可能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为提升经营绩效及竞争力,于民国一○四年度至一○五年四月间,陆续收购曜鹏科技(股)公司、常忆科技(股)公司及立锜科技(股)公司,企业合并之相关说明请详本年报“玖、财务概况-6.合并财务报告暨会计师查核报告”。

另于民国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奕力科技”)股东临时会及晨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晨发科技”)董事会(代行股东会职权)决议通过晨发科技与奕力科技合并案,收购之对价为每股新台币51元,合并后将以晨发科技为存续公司,奕力科技为消灭公司,存续公司晨发科技将更名为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并案已于民国一○五年四月接获中国商务部表示对本合并案不予禁止。另于民国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经双方董事会决议通过合并基准日订为民国一○五年六月一日。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财务本部及各事业部门。

 

6.8 扩充厂房之预期效益、可能风险及因应措施:

为满足公司之营运成长,经评估现有及未来的业务及人力需求,本公司于民国一○四年陆续于新竹/内湖科学工业园区、大陆地区及相关海外据点规划适当之厂房空间。相关之使用配置及需求本公司皆经审慎之评估分析,让办公空间之效益可以满足营运及同仁上班之需要,提供研发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及生活空间使用,并以支持客户服务及市场产品开发。目前效益评估皆符合公司之预期。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人力资源本部及办公室新建工程部。

 

6.9 进货或销货集中所面临之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现行之生产配置弹性且分散,足以交互支持任一外包产线之突发状况,并无进货集中之风险。至于销货方面,本公司各项产品销售分布甚广,包含日、韩、欧、东南亚及大中华地区等客户,故并无销售集中所面临的风险。

本公司此项风险之管理执行与负责单位为各事业部门。

   

6.10 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股权之大量移转或更换对公司之影响、风险及因应措施: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本公司并无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股权大量移转或更换之情事。

 

6.11 经营权之改变对公司之影响及风险: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本公司并无此项情形发生。

 

6.12 诉讼或非讼事件,应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实质负责人、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及从属公司已判决确定或尚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截至年报刊印日止之处理情形:

(1) 美国Azure Networks, LLC(以下称「Azure」)及Tri-County Excelsior Foundation(以下称「TCEF」)共同于民国一○○年三月间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子公司雷凌科技(股)公司、Ralin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USA)及其他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侵犯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7,756,129)。Azure及TCEF又于民国一○一年四月六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侵犯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7,756,129)。民国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法院就前一案件判决雷凌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胜诉,并驳回原告之诉。原告已针此案于民国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提起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民国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废弃下级法院之判决,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审理,于民国一○四年二月十日法院依Azure与雷凌公司之声请,驳回对雷凌公司之诉讼。而于民国一○二年六月十日,法院另就后一案件,依照两造之声请同意双方撤回该案件。

另,Azure于民国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联发科无线通信、平板计算机与手机芯片侵害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7,756,129、8,582,570、8,582,571、8,588,196、8,588,231、8,589,599、8,675,590、8,683,092及8,732,347),请求损害赔偿。该案经和解后,于民国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法院驳回且命原告不得再对被告提起相同诉讼。

(2)   澳大利亚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zation于民国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雷凌科技(股)公司、Ralin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USA)及其他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侵犯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5,487,069)。该案经和解后,于民国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被法院驳回且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由另行起诉。

(3)   美国Palmchip Corporation (以下称「Palmchip」)于民国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向美国加州Santa Clara高等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雷凌科技(股)公司、Ralin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USA)提起违约诉讼,主张联发科及子公司未履行授权契约之义务。该案经和解后,于民国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被法院驳回且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由另行起诉。

Palmchip又于民国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向美国中加州联邦法院(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控告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雷凌科技(股)公司及Ralin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USA)侵害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 6,601,126、6,769,046及7,124,376)。该案经和解后,法院于民国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驳回本件诉讼且命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由另行起诉。

(4)   美国Optical Devices, LLC (以下称「Optical Devices」)于民国一○二年九月三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控告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侵害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8,416,651),Optical Devices控告联发科之光驱相关芯片产品侵害其美国专利权,并要求禁止进口任何侵害该专利权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民国一○三年七月十七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初步判决,判定Optical Devices未满足其国内产业要件并终止此调查案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民国一○三年九月三日撤销上开初步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继续审理。于民国一○三年十月二十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Optical Devices缺乏当事人适格为由,作出初步判决终止此调查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民国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撤销部分初步判决,将包括联发科被控侵权部份在内之部分调查,发回继续审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于民国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以Optical Devices缺乏当事人适格为由,做出初步判决终止此部分调查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民国一○四年六月九日针对此案发布公告,基于变更后之理由肯认初步判决,并终结本案调查程序。

Optical Devices又于民国一○二年九月三日向美国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联发科之光驱相关芯片产品侵犯上述美国专利权。本公司经评估前述事件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目前之营运,尚不致产生重大影响。

(5)   美国Vantage Point Technology, Inc. (以下称「Vantage Point」)于民国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MediaTek USA Inc.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5,463,750及6,374,329),于民国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法院依Vantage Point与MediaTek USA Inc.声请,驳回对MediaTek USA之诉讼且命原告不得再对被告提起相同诉讼。

(6)   美国Bandspeed Inc.于民国一○三年五月九日向美国西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及其他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7,027,418、7,570,614、7,477,624、7,903,608及8,542,643)。法院于民国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同意当事人撤回对联发科之诉讼,但对于包括MediaTek USA Inc.在内之其余被告之部分诉讼,仍继续系属于法院。法院于民国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许可Bandspeed提出第一次变更起诉状之请求,允许其于本件诉讼追加主张美国专利(专利号码8,873,500)。法院依两造声请于民国一○四年八月十八日,驳回对MediaTek USA之诉讼且命原告不得再对被告提起相同诉讼。

(7)    美国Adaptive Data LLC(以下称「Adaptive Data」)于民国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美国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对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之蓝芽芯片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6,108,347及6,243,391),请求损害赔偿。该案经和解后,Adaptive Data于民国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撤回本件诉讼。

(8)      美国Luciano F. Paone于民国一○四年二月九日向美国南纽约州地方法院对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其侵害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6,259,789)。法院依两造合意于民国一○五年三月二日,驳回对MediaTek USA之诉讼且命原告不得再对被告提起相同诉讼。

(9)      美国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 (以下称「Innovatio」)于民国一○四年三月十六日向美国北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对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其侵害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6,697,415、5,844,893、5,740,366、7,916,747、6,665,536、7,013,138、7,107,052、5,546,397、7,710,907、7,710,935、6,714,559、7,457,646及6,374,311)。本公司经评估前述事件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目前之营运,尚不致产生重大影响。

(10)  美国Mariner IC Inc. (以下称「Mariner」)于民国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其侵害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5,560,666及5,846,874)。本公司经评估前述事件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目前之营运,尚不致产生重大影响。

(11)  美国Semcon IP Inc. (以下称「Semcon」)于民国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向美国东德州地方法院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其侵害美国专利权(专利号码:7,100,061、7,596,708、8,566,627及8,806,247)。本公司经评估前述事件对联发科及子公司MediaTek USA Inc.目前之营运,尚不致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案件,本公司将慎重处理。

 

6.13 其他重要风险:

无。